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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 合肥一大型超市被罚款5000元

2020-03-26 08:18 江淮晨报

  在超市里买口香糖和汽水,却发现已经过期了。近日,合肥市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一起合肥大型超市内售卖过期食品案件。经调查取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超市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2019年12月27日下午,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消费者现场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过期食品,且现场正在销售有超过产品保质期的食品。

  在超市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益达无糖口香糖(蓝莓味)”4盒,标注生产日期(批号)均为190318Y23,保质期9个月;330ml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1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0325,保质期为9个月。截至2019年12月27日,上述产品分别超过了保质期9天、2天,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查扣。

  经初步审查,该超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为查明事实,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常青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经营现场共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益达无糖口香糖(蓝莓味)”4盒;330ml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1瓶。上述食品尚未销售,同时超市通过店堂公告召回过期食品,并承诺进行退货退款。当事人在此前经营期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超市销售超过产品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极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排查整改及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此前经营期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决定对其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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