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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安徽!回迁房买了之后想反悔? 法院这样判......

2021-09-09 16:20 固镇法院

  近年来,一部分人在综合评估了房价、房型等多方面因素后,选择购置尚未拿到产权证的回迁房,可是有些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经查明:徐某文经中介介绍预购买赵某松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双方于2021年2月2日签订定金收据一份,徐某文给付赵某松定金1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后,徐某文则又表示不想再购买该房,并要求赵某松返还其给付的10000元定金。

  另查,该套住房系拆迁安置房,双方在签订定金收据时徐某文已知晓该房系还原房,目前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认为

  徐某文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赵某松将尚未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出售给徐某文,并不会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案涉房屋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徐某文与赵某松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都能认定为有效,赵某松对案涉的房屋享有处分权,进一步说明徐某文与赵某松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且徐某文在与赵某松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知晓案涉房屋属于拆迁还原安置房,暂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合同有效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徐某文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赵某松返还定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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