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安徽一高中生从宿舍上铺跌落致八级伤残 学校被判赔25万余元

2021-09-08 15:55 雨山法院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学校提供的床铺上跌落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呢?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从上铺跌落受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学校方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余元。该判决已于8月30日生效。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3日早晨5时左右,某学校寄宿制学生小丽不慎从学校宿舍的床上铺掉下受伤。受伤后,小丽被送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于2019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枕部头皮挫伤。出院后又转诊继续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因摔伤致颅脑损伤,目前遗有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小丽方面与该学校学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学校提供的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对小丽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丽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经年满17周岁,就读高三,对于在床的上铺活动具有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能力,自身亦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基于此,法院认为该学校对小丽的受伤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小丽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学校支付小丽各项损失80%的部分即255576.576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提供床具供住校学生使用,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床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果学校提供的床具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导致或增加学生在使用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如遇学生因此受伤,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学校提供的床具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存在造成学生跌落受伤的安全隐患,故该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提醒广大学校或教育机构一定确保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床具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保障学生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最新评论
发布

热门资讯

万家热线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5369640

Copyright © 2006-2023 365ji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