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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求复合遭拒划伤前女友脸 致其轻伤二级

2021-06-16 08:09 12309中国检察网

  恋爱一年后分手,安徽芜湖男子叶某不甘心多次求复合被拒绝,怀恨在心带水果刀报复前女友水某某,用匕首朝水某某脸部刺扎数下,致其面部及体表多处受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从中国检察网获悉,被告人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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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叶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芜湖市湾沚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水某某于2019年10月份相识,并于不久后确立男女关系。恋爱一年后,被害人水某某于2020年11月份向叶某提出分手。此后被告人叶某多次向被害人水某某请求复合但均遭到对方拒绝,叶某因此对水某某怀恨在心。

  2020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叶某再次前往被害人水某某工作的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路“**”浴场向对方请求复合,并准备在水某某拒绝后报复对方,为此被告人叶某随身携带了一把匕首。次日凌晨2时24分许,被告人叶某在该浴场二楼吧台处再次遭到对方当面拒绝,遂持匕首往被害人水某某脸部刺扎数下,随即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水某某面部及体表多处受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手机淘宝记录截屏照片、情况说明等;

  被害人水某某的陈述;

  证人张某某、师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

  检查、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宝英

  检察官助理 张敬轩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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