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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细节曝光!官方通报货拉拉女用户跳车事件调查结果

2021-03-03 13:55 长沙高新公安微信公号

  3月3日,@长沙高新公安发布关于“货拉拉女生跳车事件”涉事司机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

  近期,长沙市高新区发生的“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工作组,扎实开展前期调查和案件侦办工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现将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接处警经过及当事人情况

  2月6日21时39分,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报警称,麓谷街道曲苑路有人跳车,头部受伤。分局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120急救车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将涉案车辆司机周某春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现场及车辆进行勘查。2月9日15时,由高新区综治局组织,高新区公安分局向伤者家属通报了情况。2月10日10时55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车某某,女,23岁,身高150厘米,体重43.5公斤, 岳阳临湘人, 生前系长沙市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2019年9月注册 为货拉公司网约车司机,驾驶车辆为白色瑞驰电动面包车(车辆里程数19730公里,车况良好)

  二、现场勘查和受害人伤情诊断、遗体检验情况

  中心现场位于曲苑路的林语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间位置,东侧为厂区,西侧为物流园。该路段路宽10米,路西侧有路灯,当时隔一亮一,光线昏暗,人车流稀少。

  中心现场柏油路上停有一台白色厢式面包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双闪灯状态,主副驾驶车门及车窗完好。在车尾西侧(副驾驶侧)的路边有一处血泊,血泊北侧有两条线状血迹、方向朝南,地面无明显刹车痕迹及其他异常情

  该厢式面包车前部为主副驾驶室,后部为货厢。车内未发现打斗痕迹。驾驶室内空高136厘米,副驾驶室地板距车窗框最下沿72厘米,副驾驶室车窗上宽35厘米、下宽64厘米、 高度45厘米。据2月6日医院诊断报告,当时伤者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枕部混合型血肿,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叶脑挫伤,脑肿胀,脑干受压, 左侧题、枕骨及蝶骨骨折,颅内积气,蝶窦及左侧乳突积液。受害人死亡后经法医学检验,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开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衣裤、指甲均未检验出周某春基因型。受害人符合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视频侦查和侦查实验情况

  专案组沿涉案车辆案发前的行经路线全方位开展视频侦查,调取3868 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资料,还原了2月6日晚涉案车辆接单,后的运行过程,未发现车辆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行驶轨迹异常情况。同时,专案组回看视频发现,涉案车辆行驶时,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一直为半开状态,车内情况无法看清。

  针对偏航问题,根据犯罪嫌疑人周某春供述,专案组多次实验发现,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 可节省4分钟左右。

  为还原车某某坠车过程,专案组以与受害人车某某个体特征相近人员为实验对象,从同型号面包车副驾驶室进行模拟坠车实验得出:若实验对象起身将上半身探出车窗外,可以导致从车窗坠车的结果。

  四、案件经过还原

  由于涉案车辆内未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现场附近靠涉案车辆副驾驶室一侧无视频监控,且当晚过往人车稀少,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大。为查明事实,专案组认真开展现场勘查、侦查实验、医检验、视频侦查、电子物证勘验、 嫌疑人审讯、调查走访、聘请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分析等工作,还原了案件经过。

  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区间为岳麓区天一美庭 小区至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总费用51元, 其中车某某支付39元,平台补贴12元。当日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抵达天一美庭小区并与车某某取得联系。两人见面后,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车某某拒绝。车某某先后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期间, 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某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并告知车某某,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

  21时14分,周某春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车某某坐副驾驶位,周某春又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再次遭到车某某的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单业务, 更改了行车路线。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路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发现车某菜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 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教电话,21时34分16秒拨打救护车电话,21时39分,在救护车司机的提醒下拨打110报警。

  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 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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