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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安徽!男子将过路女子抱上车连续强奸2次 还对80岁老人……

2020-11-15 10:14 中国检察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逮捕前暂住太和县**镇街****院内,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镇**村**组**号。2013年6月5日曾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8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苗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五菱面包车经过太和县**镇**村****加油站附近时遇见孤身一人、徒步离家出走的智障患者宋某某(1989年9月1日出生),经短暂交流后,王某某下车将宋某某抱至车上并就近对宋某某实施二次奸淫。后,王某某开车带宋某某至附近的**加油站扫码付钱买水后,任宋某某独自离开。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太和县**镇**村村民王某甲(1940年12月3日出生)外出寻找其孙子过程中,遇见驾驶五菱面包车经过的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王某甲寻找其孙子为名骗取王某甲信任后,用车将王某甲拉至**镇**庄村***国道西侧的一片树林里,在车上对年近80周岁的老年人王某甲实施一次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卫生纸团及医护人员提取的阴擦物;

  2.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车辆检查笔录、王某甲等人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4.物证鉴定意见;

  5.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视听资料:民警所调取的**加油站视频监控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手段,奸淫一名智障型妇女,又利用暴力手段,强行和一名年近80岁的老年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供述其基本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如实坦白罪行,建议以强奸罪判刑其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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