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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安徽!“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要不要赔?

2020-09-16 10:58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王某下班经常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刘某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因王某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树丛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王某称,自己一直免费搭乘刘某回家,也无让对方分担油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问题

  王某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说法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驾驶人王某在未收取乘车人刘某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刘某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该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但在此次事故中王某存在一定过失,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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