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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瓷砖店老板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 “人财”两空还获刑

2020-03-26 15:52 歙县法院

  近日,歙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家瓷砖店进货为由,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该院在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一家瓷砖店,因朋友介绍结识周某某。二人相识后,周某某逢年过节都会到张某某家走动,并通过旅游带礼物的方式不断赢取张某某的信任。

  2015年左右,周某某向张某某提出做生意需要用钱,让张某某帮其筹措资金,并允以利息回报。张某某信以为真,在将自己手头资金借给周某某外,还宣扬自家瓷砖店进货缺少资金,向他人承诺短期内借款并给予高额利息为回报,诱骗江某某、吴某某等十五人资金共计300余万元借给周某某。

  2017年,周某某因集资诈骗和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某才知自己借给周某某的资金恐怕“竹篮打水一场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对自身犯罪行为毫无认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清退所吸收的资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信任周某某的基础上,转而以自家瓷砖店进货需要资金为由,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予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具有很高的诱惑性和隐蔽性。在周某某案发后,张某某的“黄粱一梦”也终究破灭,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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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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