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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安徽男子废弃石棉瓦房内强奸幼女 13年后落网

2020-01-13 20:33 12309中国检察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埇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2020年1月10日发布消息,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20日早晨,被告人吴某某骑自行车在埇桥区路上,将到小学上学的魏某某(1995年8月1日出生)骗到路南20米左右的废弃石棉瓦房内,强行将其奸淫。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淮北市三堤口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明学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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