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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被罚50万元人民币:未有效监测借款人账户及贷款用途

2019-07-09 10:53 综合中国银监管委会安徽监管局

  近日,蚌埠银保监分局发布一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徐从荣,做出警告处分。

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日

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徐从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徐从荣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徐从荣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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