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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严管养狗 违者养犬或将拘留和罚款

2018-04-12 10:18 综合

  3月28日,黄山市屯溪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明确对辖区内犬类限养区严格管理,违规养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罚款、拘留。该“通告”对屯溪的犬只限养区做出划定,限制区范围禁养烈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实行圈养或栓养,不得溜犬(导盲犬、警用犬等除外)。》》》推荐阅读:安徽萧县一拉布拉多家门口放风 “爱狗人士”上午偷走下午被抓

  通告要求“文明养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医院、银行、候车厅、候机室、商场、宾馆、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如有影响,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养犬人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遛犬时间应主动避开早、中、晚上下班高峰期;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挂犬牌、束犬链(带),主动回避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和呕吐物;束犬链(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链(带)。

  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犬只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区城管部门按规定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疫苗的,由区农委依法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区卫计委依规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黄山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原文:

  为规范屯溪区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二、管理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理部门职责

  屯溪公安分局:负责对犬只扰民、恐吓或伤害他人等治安事件以及暴力抗法及其他阻碍执法工作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警示牌的制作和设置工作,对养犬人违反《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农委:负责《犬只免疫证》的核发及犬只诊疗场所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犬只防疫、检疫工作以及狂犬病等犬只疫情的检测和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区卫计委:负责对狂犬病的预防宣传和疫情监测及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和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养殖场、犬只诊疗所、犬只销售经营、犬只美容业的登记发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提醒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的经营户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区文广新局:负责对中心城区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在犬类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设置相应的提示、警示牌并督促相关文化场所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涉及犬只管理、执法及处置等经费的保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养犬户的初审登记、日常犬只监管及宣传工作,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四、犬只限养区的划定

  屯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昱东、昱中、昱西、老街街道辖区范围及屯光镇(社屋前社区、湖边社区、草市社区、尤溪社区)、阳湖镇(柏山社区、稽灵山社区、阳湖社区、洽阳社区、黄口社区)、黎阳镇(龙山社区)的建成区范围为限制养犬区范围。

  限制养犬区内禁养烈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实行圈养或栓养,不得溜犬(导盲犬、警用犬等除外);并实行免疫登记制度。

  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办理犬类经营营业执照,已取得证照的,不得以分店或者其他方式扩大经营范围。

  五、犬只划分的标准

  (一)小型观赏犬:成年体重10公斤以下或体长60cm以下、高度40cm以下的狮子犬、哈巴犬等体型较小供观赏的各种犬只。

  (二)大型犬:成年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或者体长60cm(含60cm)以上,高度40cm(含40cm)以上体型较大的各种犬只。

  (三)烈性犬:猎犬、狼犬等性情爆烈的各种犬。具体包括:1、獒犬类;2、斗犬类;3、牧羊犬类;4、猎犬类;5、中华田园犬(土狗)等其他类犬只。

  六、犬只免疫登记

  (一)主动免疫。养犬人应主动做好犬只免疫接种工作,定期携犬只到区农业部门核准的犬只免疫接种点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犬只免疫证》。免疫接种具体地点由区农业部门另行通知。

  (二)登记。养犬人应携带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自2018年4月16日起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免费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犬只应当在其颈部系挂免疫犬牌。

  (三)集中检查。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无免疫证、无免疫犬牌或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七、对外来养犬人的管理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区限制养犬区的,应当携带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证明。在本区暂住的,所携带的小型观赏犬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文明养犬

  (一)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警用犬等除外):

  1.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2.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游乐场、运动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4.医院、银行、候车厅、候机室、商场、宾馆、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

  5.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二)文明养犬。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如有影响,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养犬人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文明遛犬。

  1.养犬人遛犬时间应主动避开早、中、晚上下班高峰期。

  2.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挂犬牌、束犬链(带),主动回避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和呕吐物。

  3.束犬链(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链(带)。

  (四)防止犬只伤人。养犬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有伤害,养犬人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不遗弃犬只。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转让给符合饲养条件的人饲养,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流浪犬的处置

  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登记的犬只进行清理,处置流浪犬、走失犬、染病犬。

  十、法律责任

  (一)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犬只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据《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开办为犬类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不按规定为犬只注射疫苗的,由区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区卫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养犬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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