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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酒司机”醉驾被查大闹交警队 数罪并罚当庭获刑十个月

2017-07-12 13:50 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6日晚,长丰男子蒋某某醉酒后仍开车上路,被交警带回处理,随后,他竟在交警队办公场所吵闹、打砸。2017年7月11日,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审,最终当庭获刑十个月。

  2017年3月6日晚10点35分左右,长丰男子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合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国城路交口北一公里处附近时,未注意行车安全,与停放在道路辅道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轮相碰,路人见状报警。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蒋某某带回处理。

  在交警大队民警欲将其带往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蒋某某不予配合,并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破坏办公用具,交警大队民警遂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力支援。

  3月7日0点54分左右,杏花派出所民警王某及辅警卫某某、王某等人接报后赶至现场增援,在欲将蒋某某带上警车赶往医院时,遭到蒋某某的强烈反抗及暴力踢打,致使民警王某腿部受伤、辅警卫某某手机屏碎裂、王某裤腿撕烂。后在多名警务人员协同下,方才将蒋某某控制带至武警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移送刑警队处理。

  经司法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7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当庭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鹏 汪倩 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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