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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区停车位资源牵涉多方利益 专家建议业委会牵头协调

2016-10-21 07:36 万家热线

  【编者按】合肥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而小区内的停车位数量却极为有限。两者的数量差,让小区业主停车难。停车难,难在哪?除了客观上停车位数量不足,还有部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捂着停车位,只卖不租;而同时,业主只愿租不愿买。矛盾一出,纷争难免。不论是开发商还是业主,每一个决定都有其必然缘由,那就是各自利益。本策划,旨在拷问这一乱象的同时,也在和专家一起,试图为业主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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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住宅小区内原本就紧张的停车位,加上开发商“只卖不租”,业主又“只愿租不愿买”,停车就变得难上加难。这样的矛盾如果不解决,业主就只能将车停放于小区周边的道路上,甚至连小区消防通道都不放过,而这些违法行为就会为居民安全添加不确定因素,专家建议,遇到开发商强卖停车位时,业主要学会维权,业委会也要联合起来,起到牵头协调作用。

  探访:多个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占

  今年8月1日,合肥淮矿馥邦天下小区,没有停车位的管先生开车进小区受阻,与保安发生争执后被挥拳殴打。

  8月2日,经开某盘小区大门被业主围堵,经打听获悉,皆因物业强制对小区车位、车库只卖不租。如果业主想租,也必须租20年,引来业主们不满。不仅如此,该小区还封锁地下车库其他出入口,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通行。

  近期,我们对合肥部分小区停车位情况再次进行了探访。

  9月23日傍晚,中央花园小区因为停车位紧张,小区门口前都已经停满了车辆,因为不是规划好的停车位,谁来的时间巧,谁才能停上。而这个大门属于小区消防通道。

  同样,在汉嘉都市森林小区,因为停车位要么需要购买,要么则是办卡后轮流停放,有业主反映称,一年都未必能轮上一次。只好将车停在小区周边。而该小区南、北分区之间的道路每天都停满车辆,消防通道受阻。

  这些小区内的多位业主表示,因为停车位紧张,加上物业对于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他们只能选择在周边道路停车。

  物业:只是执行开发商的决定

  开发商为了尽快收回利润,宁愿将停车位闲置,也不愿将车位租出,大多数业主却只愿租停车位不愿买停车位。

  这样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物业管理难度,但,为什么物业不去协调管理呢?在探访过程中,有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是执行开发商的决定。

  而2012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副教授王云飞认为,物业没有权利对停车位只卖不租。“物业是业主花钱聘用过来的,对于小区的公共停车位,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权利来决定是否买卖。开发商对停车位也没有只卖不租的权利。”

  专家:建议小区业委会牵头协调

  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区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合肥业主论坛创始人凌德庆分析说,小区停车位一般分有三种。

  第一是,规划地面停车位。因当今土地价格不菲,这种停车位占比很小,大多是占用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道路和活动空间当停车位,甚至毁损绿化做车位,毫无疑问收取的停车费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由全体业主分享。

  此外,就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时单独立项获批,并交付相关费用取得独立产权证的车位,这类停车位业主有优先购买权。还有没有产权的地下人防车位,业主购买时不受法律保护。

  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停车位、车库的权属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凌德庆建议,解决此问题首先是理顺产权关系,其次是尽快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完全可以在小区遇到重大予盾问题时起到协调牵头作用。全体业主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决定小区车位管理事宜。(桂莉芬 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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