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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阳光汇景开发商状告业委会归还幼儿园 两级法院均判其败诉

2016-07-25 17:28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6月份,为争夺小区幼儿园产权,合肥阳光汇景花园小区开发商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25日,本网了解到,由于开发商二审中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阳光汇景开发商状告业委会返还幼儿园

  2014年8月份,合肥市瑶海区阳光汇景花园小区(以下简称“阳光汇景”)首届业委会(以下简称“阳光汇景业委会”)备案成立后,接管了小区的幼儿园。

  据了解,阳光汇景2010年交付,小区配套建设了800平米左右的幼儿园。2015年1月份,阳光汇景业委会将幼儿园出租。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6万元,以后按年阶梯型递增5%。

  阳光汇景开发商认为,幼儿园由其投资建设,未纳入小区公摊范围,因此产权应归其所有。

  由于双方对此意见不一,2015年6月,开发商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阳光汇景业委会告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业委会返还幼儿园并赔偿租金损失8万余元。

  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开发商败诉

  据了解,《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中的会所、幼儿园等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一审法院庭审中查明,阳光汇景幼儿园为小区配套设施,开发商在出售阳光汇景住宅房屋时和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幼儿园的产权未作约定。

  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幼儿园作为规划要求配套的小区公共设施,其产权归属应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并且要有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幼儿园的产权归属,“故主张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阳光汇景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仍未提供有效证据 再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由于开发商不满判决结果,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过,二审开庭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阳光汇景开发商也未能补充幼儿园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

  7月25日,本网了解到,本案已于近日宣判。由于阳光汇景开发商证据不足,上诉请求再次被驳回。(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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